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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用户服务协议》

    1、 为保证货物的安全及时送达 ,委托人应如实申报托运货物的价值和品 名,并准确、清楚的填写委托人、收货人名称或姓名、地址、联系电话以 及货物品名、价值、数量、付费方式和赔偿约定等资料。如申报不实或遗 漏重要信息造成货物无法正常签收等损失的,委托人自行承担责任。

    2、 委托人负责货物的包装,对其托运的货物包装应提供充分防破损措施, 保障其符合安全运输要求。

    3、 禁寄:不得托运或夹带法律法规禁运的货物。

    4、 收货人在收到提货通知后最迟应在三日内提货 ; 收货人在此期间内未 提货的,应支付超出天数的保管费,并承担保管期间货物损失风险,货 物在保管期间的毁损、灭失赔偿标准仍按照本协议第6条约定进行赔 偿,到货后三个月无人提货,且受托人无法联系委托人退回货物的,受 托人有权对该货物处置,在处置所得中优先扣除相关费用。

    5、 如委托人、收货人要求受托人提供上门接货、送货上门等服务,须支付一 定的接送货服务费。但受托人不负责货物在接送过程中的装卸工作,即 货物在接货过程中由委托人负责货物装车工作;在送货上门过程中由委 托人或其收货人负责货物卸车工作。

    6、 建议委托人按照货物实际价值申明保价,货物损毁、灭失按照下列规则 赔偿(特别重要请重视):

    A、委托人已保价,实际价值大于或等于声明价值时,货物全部损毁或灭 失,按照保价声明价值予以赔偿;若货物部分损毁或内件短少,则按照 声明价值和损失的比例赔偿。实际价值小于声明价值时,货物毁损、灭 失,按照实际价值赔偿。

    B、委托人未选择保价运输而发生货物毁损、灭失,按照运费的4倍限额 内赔偿。

    7、 委托人请受托人代收贷款不代表该次货物的实际价值;如果运输途中出 现损坏或灭失赔偿额按本协议第6条A、B款标准赔偿,与代收货款无关。 收货人签收后因货物品名、性质、型号等原因而不支付代收贷款的,受 托人不承担代收贷款无法收回的责任。

    8、 货运时效一般按照受托人公布的时效,国内货物最长15日内到达。每延 迟一日按该票货物运费的5%给予赔偿 ,最高不超过当票货物的托运 费;因时效延误产生的损失(包括但不限于托运货物的收益、利润、实际 用途、商业机会、商业价值等)受托人不予赔偿。

    9、 受托人对如下损失不承担责任:

    A、因货物本身自然性质、质量瑕疵或缺陷合理损耗等造成的损失;

    B、委托人自行包装或容器不良,但从外部无法发现;

    C、委托人自行包装,到达时外包装完好而内件缺少或损失;

    D、委托人包装的非新品运输,外包装完好内件缺少或损失;

    E、托运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间接损失(包括但不限于所委托货物的预期 收益、利润、 实际用途、特殊商业价值等);

    10、本合同自委托人完成有效信息的填写并将货交予受托人后生效。

    11、上述协议未涉及事宜,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执行